202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选拔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全面启动
录取流程详解
一、招生单位需在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遵循教育部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同时参照属地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管理与实施办法。在考虑本单位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和品德状况、身心健康状态等因素后,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在录取过程中,必须依法保障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单位应严格遵循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包括各类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的规定。
在同一招生单位内,学术学位的招生计划可以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的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学位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招生单位承担的各类专项计划均应包含在本单位的招生总规模内,且专项计划必须专项使用,不得挪用。破格复试录取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3%。单独考试录取的人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的单独考试招生限额。
三、对于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招生单位必须严格审核其定向就业合同,并从严把握相关条件,同时需提前告知考生相关的就业政策等。
定向就业的考生在录取前,应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定向就业。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任何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导致考生无法参加复试或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招生单位在确定拟录取名单前,需要进行全面的录取检查,对不符合报考资格、录取条件、录取程序规定的考生,不予录取。
对于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将其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招生单位需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招生单位的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于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的本科生考生,若在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其录取资格将无效。
七、被录取的新生(录取资格无效者除外),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招生单位规定。经招生单位同意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将纳入招生单位录取当年的招生计划管理。
八、考生体检工作将在考生拟录取后由招生单位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将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的体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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