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托育服务费用标准解读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冀发改公价[2024]153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公共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精神,推动我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经商省教育厅,现将完善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本通知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民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这些机构由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至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收费管理方式
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基本服务费涵盖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基本服务费之外,由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由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及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基本服务费同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收费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等部门根据成本差异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机构自主制定。
三、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政府指导价的制定,由各市、雄安新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成本调查,以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考虑当地经济水平、市场供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保育费标准应区分不同机构、班型,科学合理制定。定价成本主要包括折旧与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已公布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等级和成本分别制定。
四、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一)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其他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二)严格规范结算方式。保育费、住宿费按月或季度收取,实际在托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比例收费。因机构原因导致实际在托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费。
(三)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机构应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调整收费标准时,应按原合同执行。不得强制服务或收费。
五、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定期评估收费政策,及时调整优化。
六、强化组织实施
(一)落实支持政策。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享受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政策要求,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93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来源:https://hbdrc.hebei.gov.cn/xxgk_2232/zc/wzcwj/202411/t20241128_116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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