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中小学校外供餐管理试行办法概述

    时间:2024-12-14 06:25:01作者:admin分类:教育资讯

    肇庆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肇庆市中小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确保学生用餐的安全、卫生、营养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初中、小学采用校外供餐方式的学校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校校外供餐,是指学校接受学生监护人委托,通过校外供餐单位订餐,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

    校外供餐单位是指根据集体服务对象的需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三条 校外供餐的订购应遵循自愿原则,学校和任何个人均不得强制学生和家长订购配餐。

    第四条 中小学校外配餐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学校和供餐单位应共同落实责任。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管理,完善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和促进营养健康。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指导学校实施供餐单位招标、领导陪餐、日常管理等制度,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应对工作。

    第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管,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进行经营活动,并配合教育部门建立健全对学校的常态化抽查和提醒整改等工作机制。

    第八条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依法处理疫情防控事宜,并组织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受伤的人员。

    第九条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教育等部门建立健全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应对工作,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第三章 校外供餐单位的选择与退出

    第十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有营业执照,依法取得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 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各类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备资质和供餐能力的校外供餐单位。

    鼓励各地采取“多校联合,一校为主”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学校选择校外供餐单位应成立专项工作委员会,由学校校长、安全管理人员、学生监护人代表等组成,对招标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配餐标准应由学生监护人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同商议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与校外供餐单位签订的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标准、餐费标准、缴费方式等。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对出现特定问题的供餐单位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章 校外供餐单位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保持食品加工场所和个人卫生,对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明确标识并分开存放,确保餐食安全和卫生。

    第十八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设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加强人员健康管理,确保从业人员持健康证上岗,防止“带病上岗”。

    第十九条 校外供餐单位应实现食品加工、烹饪等关键操作过程的“互联网+明厨亮灶”全覆盖,接受监督,并及时整改。

     第五章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应严格落实陪餐制度,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全面评价供餐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校外供餐单位检查制度,加强对供餐单位的日常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通过多种形式公布供餐单位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做好供餐食品的查验、接收、看管和分发工作,确保食品安全。[!--empirenews.page--]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对每餐供餐进行全品类食品留样,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分餐管理制度,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

    第二十六条 供餐人数10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立食品安全总监,全面实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制度,制定事故处置方案。

     第六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不得收受校外供餐单位财物,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局应将校外供餐管理工作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本办法出台前已签订的合同应继续履行,待合同到期后按照最新规定执行。试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政策来源:肇庆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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