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违规处理指南

    时间:2024-12-15 04:45:01作者:admin分类:教育资讯

    违规处理与诚信考试守则

    一、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依法设立的国家考试,具有法律效力。

    招生单位和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积极引导考生遵守规章制度、诚信参与考试。对于在研究生招生考试过程中违反考试规定和考场纪律,损害考试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在校生,其所在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可至开除学籍;对于在职考生,将通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考试工作人员,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记录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并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

    三、对于在招生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应严格遵循《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等相关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和依法整治。

    对于社会培训机构违法开展辅导培训或发布虚假招生宣传(广告)以骗取钱财的行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对于违法所得的,将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或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严禁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相关命题人员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相关的咨询、考研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相关人员需向招生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同时,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也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

    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将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招生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严禁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乱收费。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考生如认为所报考的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了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可以向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于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答复申诉人;对于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以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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